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柜台转账手续-柜台取款必须是本人吗

2024-03-28 23:49:01理财

生活是对人生旅途的考验与经历,充满着悲伤和喜悦,充满着自信和激情,更面临着极大的人生挑战。在生活中,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,那我们应该如何解决?今天百吉财经给大家带来有关柜台转账手续的内容,以下关于柜台转账手续-柜台取款必须是本人吗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。

“非本人操作,银行凭什么转账?”北京,一诈骗团伙通过人脸识别系统,成功从李女士的银行卡上转走42.9万元,事后,李女士认为银行监管不力,遂将银行诉至法院。

李女士认为,银行在收到存款的那一刻起,便与储户达成一种债券债务的合同关系,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

然而,银行却在非其本人操作的情况下,通过人脸识别系统,分6次将卡里的钱转出,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。

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例如,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权利,就要提出乙侵犯其权利的证据;如果乙反过来说没有侵犯,也要提出自己未侵犯的证据。

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李女士提出了四个银行应当赔偿的理由:

1.人脸识别系统是银行引入的,在引入时,银行应充分了解到人脸识别系统存在风险。然而,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因未能有效甄别实际转账人并非是其本人,进而给骗子提供了转账的机会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2.骗子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转账,登录地是台湾,而自己一直在北京,并未出境。

3. 开通手机银行时,她已明确选择了“小额免密免签不开通”功能,增加了取钱的难度。

4.最后一点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对于涉事银行卡,她明确设置了转账限额,即每日只能累计转账5万元。那么,对于在同一天,自己卡里转出的42.9万元,应怎么解释?

然而,对于李女士的主张,银行并不认同,并辩称其所有操作均符合规定。

首先,《商业银行法》有规定,客户取钱需通过交易密码 动态密码,同时辅助人脸识别的客户鉴别模式,方可取钱。本案李女士由于个人原因,登录了骗子提供的网站,进而导致电话号码、人脸信息泄露,才是钱被取走的关键。

其次,在李女士转账过程中,银行通过大数据发现异常后,连发22条短信,并多次拨打了李女士的手机,及时对她进行了风险提示,但对方认为,确实是本人在操作,朋友要钱,才进行大额转账。

根据规定,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,应当遵循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的原则。钱的所有权并不在银行,所以,银行不能阻止客户行使自己存取款的权利。

另外,本案李女士声称自己单日仅能转账5万元,但骗子在获取其所有信息后,已经对这一条款进行修改。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银行非法冻结、扣划个人储蓄存款,所以,若无正当合法理由,银行并不能冻结储户的账户。对此,银行提供了“李女士”的修改转账金额凭证,证明自己的主张。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:

一、李女士在接到电话后,应首先拨打报警电话,确认其是否确实存在“非法入境”的情形,而非听之任之。所以,李女士银行卡里的42.9万元被盗,与其“主动”泄露个人信息,存在极大的因果关系,而且过错明显。

二、银行作为指令付款方,已通过登录密码、验证码、人脸识别、电话通知、短信提醒等多种合理方式进行确认、审核、识别,符合《商业银行法》的相关规定,未见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过失。

三、银行作为金融机构,确实负有保存款安全的义务,但这需要在保持合理的区间范围内,而不是承担无限责任。

因此,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求,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。一审过后,李女士并不认同此判决,表示将要继续上诉。

李女士的上诉理由为:首先,柜台设定的5万元转账限额,怎么可以随便通过网上银行就可修改?不应该是本人亲自去柜台更改吗?

其次,与其说是李女士被骗,不如说是银行被骗。在我不是“我”的情况下,银行由于疏忽大意,造成损失,就应该担责。#普法行动-律师来帮忙#

那么,你如何看待此事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讨论、交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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